论及时辩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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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但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注重在侦查阶段、审査起诉阶段及审前阶段的及时辩护,这既是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及时、辩护、审前辩护
廖 莘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份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此后,最高院和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在此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刑辩律师如何及时辩护有必要进行认真探讨。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和“刑事辩护全覆盖”,都是强调刑事辩护在审判阶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作为刑辩律师,不能忽视在侦查、审査起诉及审前阶段中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即及时辩护的重要性。刑辩实践证明,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前阶段中辩护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辩护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庭审判决的质量,因此及时辩护是有效辩护非常重要的环节。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及时辩护的概念,笔者认为及时辩护是指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必须根据刑事诉讼的特点,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及时有效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准确到位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辩护工作的其他每一环节,都是在为及时辩护做必要准备工作,都是及时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及时辩护的要求有所不同。以下笔者试从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前阶段的及时辩护进行探讨。
01
侦查阶段(含侦查监督)的及时辩护
在侦查阶段,及时辩护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对案情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应当充分会见、细致调研案情,这些问题这里不展开阐述。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首先应该开始收集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然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要注意风险防控。其次要有利于保护相关证据,要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证据,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了然于心。这些辩护基础工作做好了,才可能去跟当事人沟通,跟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跟当事人的家属以及委托人进行沟通,这种沟通,对侦查机关、当事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评价有实际意义。侦查阶段十分重要的辩护准备工作,是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证据,这非常重要,在侦查阶段,了解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申请调取,有利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
当然,有一些案件及时辩护的准备工作需要格外慎重,比如强奸案中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就要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对律师不利的后果,但是很多故意伤害、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等可以通过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去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案件,越早与受害人达成谅解,越有利于当事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中致人轻伤的案件,以及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如果能及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免除刑事追究,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就非常重要。在侦查阶段,尽早与案件被害人达成谅解,对侦查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和当事人能否早日恢复自由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重点应当做好以下辩护工作:
第一是通过前期的会见、沟通交流和调查取证等辩护准备工作,对当事人罪与非罪有一个基本的辩护意见,当事人所涉罪名定性是否准确、有罪还是无罪,是否存在争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为他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当明确提出阶段性的辩护观点。
第二是定性的辩护,律师可以对当事人犯罪定性是否准确做分析判断。在侦查阶段,由于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楚,或者证据尚不确实不充分,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律师可以对当事人的罪名进行充分的质疑。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基本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如果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疑罪之辩能够争取到很好的效果。还有谅解之辩,谅解之辩是指与被害人及其家人达成了谅解,也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减轻处罚。在侦查期间,尤其是在基层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时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这也是尽快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法。
第三是及时争取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要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在此之前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侦查机关,这对侦查机关如何处理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谈及时辩护千万不能说以审判为中心,等到了法庭再来辩护,刑辩律师必须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中,都主动及时的提供专业辩护意见,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四是要注重利用侦查监督部门及时辩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是负责侦查监督和批准逮捕的机构,刑辩律师的及时辩护工作,在把侦查阶段的有关辩护准备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后,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不仅要向侦查机关提出,同时还应该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书面提出,这些辩护意见,无论是做无罪辩护、疑罪辩护、罪轻辩护、定性辩护还是谅解辩护,最终如果能够形成请求不宜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予以重视,请求其有效监督侦查工作,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提交给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核实,很有可能达到让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目的。
当事人认可辩护律师最直观的方法是看效果,如果辩护律师把工作做到位,当事人到一定的法定期限就被放出来,能及时的取保、及时的销案,或者说能及时到位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案情,向当事人给出明确意见的时候,当事人的信赖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辩护效果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
如笔者参与辩护的2017年6月9日武汉涉嫌电信诈骗大案,该案一天内刑事拘留了800多人,侦查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先行定性,国内各大媒体纷纷转发,笔者的当事人是该集团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卢某某,辩护难度极大。 由于律师排除干扰,充分会见当事人,在保证刑事责任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采用了适当的方式,20天内了解和固定了大量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据此形成了该案定性电信诈骗错误而且卢某某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虽然申请侦查机关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无果,但在侦查初期的第30天,律师将阶段性辩护意见和要求核实能够证明卢某某无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监督申请,及时递交给了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不仅对卢某某不批准逮捕,仅仅批准逮捕了60多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管,从而使数百名公司员工包括卢某某在内被无罪释放。因此,将辩护工作做及时、做到位,真正做到及时辩护,才取得好的结果,在侦查阶段和侦查监督阶段,律师绝对不能消极等待,要及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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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及时辩护,确实也有难点,最大的难点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律师掌握了解的案件情况极为有限,很难准确、及时的发表辩护意见,这是一个最大的难点。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会见、沟通交流和细致调研,尽快的、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案情、掌握动态、掌握信息。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准确的发表阶段性的辩护意见,避免表达不准确、不到位的情况。这个难点也最值得我们刑辩律师去研究。个案特点不同,如何保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够发表相对准确的辩护意见,需要靠我们律师扎扎实实的工作来做。
另外还有两个难点,就是报捕率和批捕率的指标问题——相信全国各地都一样,但也期待以后这种情况会慢慢的会得到改善。公安机关有报捕率和检察机关有批捕率这两个指标,由于有指标的限制,如果是在上半年,公安机关为了完成当年报捕率的指标,办了多少刑事案件就报捕多少,可捕可不捕、可报可不报的案件都一样会提交上去。即使此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及时到位,也可能因为报捕率的问题,否定了律师阶段性的工作;但如果到了下半年,在已经完成了当年任务、不考虑报捕率的情况下,可捕可不捕,可报可不报的可能就不报了。笔者以前跟广东、江西的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有过很多接触,了解到基层公安不仅有报捕率,还有自然增长率,所以每到年尾报捕率完成了以后,为了明年的自然增长率低一点,就可能不再报捕了。如此一来,想在上半年让公安机关作出不报捕的决定难度很大,但是下半年就有机会,如果能做到及时辩护,也许可报捕可不报捕的案件就能够在侦查阶段以不报捕结案——比如说轻微的刑事案件、能够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刑事案件、或者在定性上存在重大疑问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启动都是有原因的,但最终不报捕的可能性是完全能够实现的,要看律师的工作做得扎实不扎实、细致不细致,这是难点,也是侦查阶段及时辩护的重要性所在。公安机关同时还要考虑检察机关的批捕率,报的多批的少的时候说明公安机关办案水平有问题,公安机关也是很忌讳的。如果律师提出的疑问足够充分、辩护意见足够准确,会动摇公安机关报捕的信心——律师辩护意见可能会降低批捕率的时候,公安机关也会慎重考虑是否报捕。
在侦查监督阶段的及时辩护,遇到的难点是批捕的门槛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就可以逮捕。这种低门槛的标准之下,想要在侦查阶段做到有效辩护,及时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批捕门槛低,信息不对称,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和报捕率等问题,律师不努力争取,不会有好结果;但是如果律师努力争取,会发现这个阶段最大的优势在于实际上可能有将近一半的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最终不被批捕,或撤销案件,或被取保候审。这些结果显然都达到了及时有效辩护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侦查阶段和侦查监督阶段的及时辩护非常重要,律师在侦查阶段有点像情报分析员,要综合判断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去探索事实真相,尽可能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非常考验我们刑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02
审查起诉阶段的及时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可以阅卷,辩护律师对案情基本了解,普遍认为阶段性辩护工作比较好做,实践中也发现不少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及时辩护,要在细致调研案情、充分阅卷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与公诉人良好沟通交流,适时提供书面的阶段性辩护意见,争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在细致调研案情、充分阅卷、核实证据、形成阶段性初步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约见公诉人。公诉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其正常工作,辩护律师在案管中心申请约见,承办公诉人通常是会安排时间见律师的,即使不安排时间面谈,也会接受辩护律师提供书面的阶段性辩护意见。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尽快完成充分阅卷、充分核实证据、约见承办公诉人交换意见、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申请补充、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等阶段性辩护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应当对案情进行充分的研讨,很多辩护律师习惯单打独斗,单兵作战,但是单打独斗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个人的智力成果往往不是那么完整和准确,辩护律师应该尽可能通过刑事辩护团队作战的去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调研,集思广益,对案情进行充分研讨,将方方面面的可能性都考虑到,将对当事人有利的、不利的观点充分展现出来,才能做出更加客观理性的判断,才能准确进行及时辩护,表达观点不准确会大大降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时是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及时辩护一定是要相对准确的,是否将案情吃透了,对案情把握到什么程度,与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现在很多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刑案和人身伤害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会计司法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物证鉴定报告等,这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评判,聘请有专门知识人(专家证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这些意见对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有很重要的辅助作用。以上工作全部完成,形成了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对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是否请求不起诉,是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申请调取新证据,是否申请补充鉴定等等问题给出综合的阶段性辩护意见,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专业意见。
要强调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定要在起诉书出来之前提交给公诉机关,案子是退查还是起诉到法院,或者不起诉,当事人能不能变更强制措施,都跟这个阶段的辩护是否及时息息相关。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不像侦查阶段、侦查监督阶段那般云里雾里不清不楚。当一个刑辩律师能够把握承办案件的脉络、做到心中有数的时候,要尽可能的替当事人考虑,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师和当事人、委托人之间的沟通要形成良好的互动,既要有理有据的告知他最坏的可能性,也要告知他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律师靠扎扎实实的努力,充分会见、细致调研、及时到位的辩护,去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例如笔者在2016年底代理的王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港币,王某某在香港支付港币现金给需要港币的国内到港旅游人士用于偿还债务,收到港币的国内人士在国内银行里转账人民币给王某某国内的银行账户在国内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兑换价参照市场价,没有差价,也没有手续费。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在充分会见、细致阅卷、认真核实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形成了王某某单纯的兑换人民币自用行为不是经营行为;其在境外的港币不是应当汇入国内的外汇,不受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管理;因此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的阶段性辩护意见,及时提交给公诉机关,成功说服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在被羁押近6个月后无罪释放。
03
审前阶段的及时辩护
审判阶段的辩护可以分为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和庭后阶段。在司法改革以庭审为中心及庭审实质化的思想主导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都做的相对扎实、全面和准确,这里笔者也不班门弄斧,主要探讨在审前阶段及时辩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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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阅卷工作,要做好庭前的及时辩护工作,阅卷不能偷工减料。即使律师从审查起诉时已经阅卷,案件到了法院后,也应当再次阅卷,全面了解控方证据体系,做好辩护准备工作,辩护意见才能准确到位。律师在充分阅卷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之上,对案情进一步细致的研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律师必须站在公诉人、法官甚至法学家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充分研讨案件,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的辩护方案,包括阅卷摘要、辩护思路、辩护策略、质证意见,以及辩护要点,形成完整的庭前辩护意见。
笔者认为审前辩护意见,重点是庭前会议的准备与申请,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会议的功能,包括是否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与庭审相关的其他问题。辩护律师应当针对这些问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如果达到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应当及时主动的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我们很多律师只是被动的参与,不做主动的准备。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认为,庭前会议的工作要看律师准备好了没有,准备好了就要尽快提出,不要等到法院决定是否召开;法院对于可召开可不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一定习惯于不开,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辩护方案形成以后,应当尽早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其次案件到了法院,意味着侦查已经终结,审查起诉也完成,已经进入了准备审判的阶段,这个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相对风险比较小,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通过调查取证、申请调取、申请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式,为庭审作充分准备。这个阶段是否有必要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考虑的问题,尽早的申请和沟通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审前阶段及时辩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庭前的准备工作其实有许多方面,但多数律师的准备大同小异,其中涉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由于内容十分丰富,应当专文探讨,这里不多赘述。
笔者认为,法庭开庭前的及时辩护,经过前面庭前准备,律师的辩护方案,包括阅卷摘要、提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都已经形成了电子版,应当在开庭前尽可能的提供给书记员,保证书记员能够完整准确的将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记录下来。这样在庭审时,律师可以相对自由发挥,谈重点要点,就能表达观点比较充分和到位,不必担心书记员记录不完整不准确。这对说服合议庭非常有好处,当庭表达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有些辩护意见只能将观点提炼出来,不能展开谈;也可能由于口头表达存在的缺陷,有些辩护观点会重复提及,影响辩护效果。律师在庭前把电子版的辩护意见提供给书记员,书记员记录的全面准确;法官听律师的辩护观点,一目了然,法官审理的清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达也轻松。因此律师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开庭就像唱大戏,戏唱的好不好,律师能否成功说服法官,跟你的庭前准备有很大的关系。
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十分丰富。本文限于篇幅,笔者仅仅就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前如何及时辩护展开话题进行讨论,意在抛砖引玉,欢迎与本文有缘的各位法律专家、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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